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332号
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宁乡县双江口镇檀树湾村河边组17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良。
被申请人:湖南大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339号电建大楼602、604、606、608、610、612、614房。
法定代表人:冷冰。
被申请人:湖南大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远大二路1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锋。
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湖南大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大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湖南大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肖茜匀
书记员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