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5民初3691号
原告:二道区弘迅科学仪器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2幢101号房。
经营者:***,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省赢和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新村西新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二道区弘迅科学仪器经销处与被告吉林省赢和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二道区弘迅科学仪器经销处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道区弘迅科学仪器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弘迅科学仪器经销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