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1002民初1379号
原告: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中心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洛南县。
原告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返还至日止按15.4%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1张。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客观真实,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证言,能够相互佐证,且与***陈述一致,可以证明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9日原告借给被告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暂借顺天建司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2013.10.29”。后因被告未清偿借款,原告于2022年5月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尚未清偿,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借款条据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未及时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资金损失,酌定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9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清偿原告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2022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2年5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