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中心街1号。 法定代表人: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陕1002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3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有零星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名下无证券、税务、等财产信息,名下有车辆、房产均轮候查封,无法处理。本院依法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1002执3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