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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功县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功县XX园XX社。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功县XX园XX社与被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47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48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功县XX园XX社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4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