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7205号
原告:陕西鑫永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园假日新城3幢2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MNWA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5号全民科技产业园2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5929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鑫永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永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永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永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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