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航越物资有限公司与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8201号 原告:西安航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996XXXXXXF。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高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XXXXXX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航越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航越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越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航越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3元,原告西安航越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袁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