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煜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诉前调确887号
申请人:陕西煜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苑X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XX月XX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XX村XX街XX号XX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煜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16日经西安市雁塔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欠付****煜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674.56元,其中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公司支付45000元,剩余46674.56元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
二、若被告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煜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额外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煜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经西安市雁塔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