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4515号
申请执****煜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煜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13诉前调确8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4515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