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豫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豫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727号 原告:***,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豫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被告洛阳豫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