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69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550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188号2404室。
法定代表人:姚宝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俊云、任筱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4911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中段1357号16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3076560.7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由本院处置,执行款待统一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