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特637号
申请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的为91330212573655004B)。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姚宝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俊云,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8049119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中段****号****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9)浙0212引调4252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卢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申请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036300037);
二、申请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之前退还申请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购房款178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8日起以1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三、申请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之前退还申请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定金338000元,支付申请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房贷利息537906.74元、税费98261元,赔偿申请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各项装修损失322393.05元;
四、若申请人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浙江天派科技有限公司可就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9)浙0212引调4252号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卢 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卫胜男
代书记员  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