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072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汉寿县龙阳街道沧浪西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唐家溶社区(常德大道西侧156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汉人社监理字[2018]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应当依法准许。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