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民初25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初,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丕清,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唐家溶社区(常德大道西侧15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维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曼
书记员张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