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

3457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3457号
原告: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云龙区世贸广场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2-1020。
法定代表人:于照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刘坡坞镇周商开发区(橡胶循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合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为2534.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守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