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5组团1栋。
法定代理人:张意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启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匡俊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易强,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104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路××段××号××广场××号××房(权证号码:7××1)进行公开拍卖,2021年2月15日任勇(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7909××××)以133191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C区5号206房(权证号码:7××1)归买受人任勇(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7909××××)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