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274号之一
原告:佛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汪德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雄,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华,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意龙
原告佛山***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1.19元、财产保全费2787.46元,合计:6838.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