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3051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36072393,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400号嘉乐广场B座9楼。
法定代表人:石亚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音,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06482283,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5组团1栋。
法定代表人:张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俊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请,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收取),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亚鲁
书 记 员  韩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