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万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凝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山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民终1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万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保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沙丙路以北、***以西汉营走***(二期)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R02K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凝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大渔街道办事处樱花苑小区4栋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M4N57Y。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保山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升阳路廖沈小区14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78393F。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国际数据服务产业园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MXU9U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万保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凝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山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5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本院查询核实,上诉人万保房地产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保房地产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保山万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