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6民初2605号
原告:***,男,1981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4年05月07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19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