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6民初2608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4年05月07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19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