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2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艾尔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泵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8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与案外人潍坊行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而其与艾尔公司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便其已与艾尔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但艾尔公司尚未支付其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6日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于2018年1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合法有效,以及对***与艾尔公司之间劳动争议所作具体处理,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