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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91民初1076号
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久久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友谊大道510号徐东花园三期7、8栋11层7-11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18630668。
负责人:韩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豪,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2号龙阳凯悦大夏B栋B单元18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12442531。
法定代表人:肖长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流云,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能文,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义,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久久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久久分公司于202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久久分公司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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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久久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8元,减半收取11,229元,由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久久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和良
审 判 员 卢清生
人民陪审员 黎伟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熊慢青
书 记 员 曹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