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4号
原告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黔。
委托代理人何世叶,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龙阳凯悦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肖长艳。
本案在审理原告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