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953号
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16680008,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世叶,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8BKT5P,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湘豪大厦**/div>
负责人:肖江源,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12442531,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龙阳凯悦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长艳。
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1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1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95元,由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家昭
书记员曾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