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民初1731号
原告:禄劝乌东德雄军物资租赁站。
经营者:付良军,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湖北省松滋市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8MA6MQDJH5K。
住所地:乌东德镇新村村委会赤德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长艳,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12442531。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日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魏新社,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禄劝乌东德雄军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魏新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完欠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禄劝乌东德雄军物资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禄劝乌东德雄军物资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禄劝乌东德雄军物资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常兴建筑分包有限公司、***、魏新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贺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