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耐丰建设有限公司

李某;河南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308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负图村,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64********。 被执行人:河南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路西区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581739865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3民终522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耐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权199340.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以执行措施实施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载明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