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5985号
原告:**,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0179774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63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