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6517号
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科技发展大厦**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402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志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7486806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志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欧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