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12064号
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210号(科技发展大厦D座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402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志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126号附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74868065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志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诉讼保全费385元,由原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