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通(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定州市奥达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181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定州市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州市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5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定州市奥达电梯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9064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制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54245.31元,优先抵扣诉讼费6400元后,剩余款项47845.31元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