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通(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富士通(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海区角美镇龙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3895号
原告:富士通(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沙二西环新村十六巷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2780A。
法定代表人:NAKANOSHOHO(中野洋子)。
被告:龙海区角美镇龙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817753942871。
法定代表人:林彩缎。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通(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崇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