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奥奇智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谢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冯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本金345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8268.44元(以3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686.38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案件受理费6592元、保全费228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693.54元,但被执行人上海******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521.36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与债务398521.36元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晖
审判员 林海宁
审判员 蔡汝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符芳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