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帝邦慧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23财保52号

申请人:海南***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4001。

法定代表人:郝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锋,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疏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南***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海南***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600元。具体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老城开发区支行,账号:×××)。申请人海南***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52033390095049326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老城开发区支行,账号:×××)2056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48元,由申请人海南***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夏 琳

人民陪审员  宋家民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符 浩

书 记 员  王 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