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7150号
原告:王某,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山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