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2067号
原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
邯郸市。
原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