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7财保13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29号七***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5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500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32号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致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788号4幢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甬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张公路45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98635号函,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银行存款380,0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致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致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甬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金 一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