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7财保13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29号七***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5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500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32号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致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788号4幢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甬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张公路45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98635号函,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银行存款380,0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致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致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甬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金 一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