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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7民初13613号 原告:重庆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 法定代表人:何某男。 原告重庆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小额诉讼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重庆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