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3216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三峰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104号1幢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N465P。
法定代表人:舒少格,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中科盛弘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8幢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2471941。
法定代表人:刘志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三峰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穆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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