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5财保72号
原告:贵州***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柳林忠,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贵州坤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维,贵州坤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联**环卫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颖,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重庆中联**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志东,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联**环卫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重庆中联**环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贵州***环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告名下账户上的银行存款225.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于225.48万元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25.48万元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重庆中联**环卫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和重庆中联**环卫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225.48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