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二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天津七二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无锡开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2991号 申请人:天津七二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15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开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19号D栋。 法定代表人:***(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创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友谊北路二号二楼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已故)。 申请人天津七二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开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创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值2392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开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创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2392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