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路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0772G(1-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洁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33号碧水源小区3幢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PRMK9T(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洁博贸易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洁博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安徽洁博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999.54元(其中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06501.5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9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