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优耐特斯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路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077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优耐特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170号物资市场24号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275461796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优耐特斯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州优耐特斯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优耐特斯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449.24元(其中支付货款319681.13元、违约金31968.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72元、案件执行费522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