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357号
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288号锦山街与央赣路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