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6123号之一
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被告: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85元,均由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