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6126号
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天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广场7号楼2-802。
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财产保全费904元,均由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德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