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6125号之二
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上化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高新区潼侨工业基地1号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上化工(惠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