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上化工(惠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6125号之二 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上化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高新区潼侨工业基地1号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上化工(惠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