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华甸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3民初185号 原告:浙江华甸防雷科技有限公司,驻浙江省新昌县东茗乡产业集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城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甸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甸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浙江华甸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