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3322号之一
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74364609K),住所地新昌县东茗乡产业集聚园1号。
法定代表人:黄会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未到庭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财产保全费1185元,合计诉讼费2665元,由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潘晓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翁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