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3322号之一

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74364609K),住所地新昌县东茗乡产业集聚园1号。

法定代表人:黄会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未到庭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财产保全费1185元,合计诉讼费2665元,由原告浙**甸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潘晓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翁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