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9553号之一
原告:宁波鑫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406458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天门大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6250445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鑫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鑫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鑫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鑫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46.50元,由原告宁波鑫鑫鑫寅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ling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代书记员***
法官助理***代书记员***